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4年度,11號
TYDV,114,家繼訴,11,2025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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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
原 告 沈湘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仙春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
用之。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請求之家事訴訟事件,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037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
判費4,3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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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