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暫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黃綝悉(原名黃楚婷)
相 對 人 吳瑞發(原名吳武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暫時處
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於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69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裁
判確定前,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護照申辦事
項,得由聲請人單獨為之。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暫
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
,不得核發;暫時處分之內容,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以
可達成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並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
必要之範圍,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
、第5條亦分別訂有明文。而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
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
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
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
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業經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69號(下稱本案)
裁定改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惟無法確認該裁定正本是否已
送達在廣東省東莞監獄服刑之相對人,致本案尚未確定。因
甲○○為桃園市立新明國民中學棒球隊隊員,並被選為今年度
Perfect Game太平洋棒球錦標賽參賽選手,須於民國114年8
月6日前往日本北海道,考量甲○○初次申辦護照之作業時間
及預訂機票之時程,有儘速申辦護照之時間壓力,爰依法聲
請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經查:(一)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本院裁定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而該裁定尚未確定 一情,經本院調取本案卷宗核閱無訛。(二)聲請人主張甲
○○為Perfect Game太平洋棒球錦標賽選手,預計於114年8月 6日搭機前往日本參加比賽一事,有錦標賽說明及行程安排 、教練聲明書、聲請人與教練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為證 ,堪信為真實。(三)本院考量甲○○參加國際級錦標賽事, 能拓展視野並精進球技,對甲○○應屬有利,然本案尚未確定 ,且該錦標賽將於114年8月8日舉行,距今僅剩1個月餘,確 有儘速為甲○○辦理護照之必要,是本件確有為暫時處分之必 要性及急迫性,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