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晴美
相 對 人 賴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全字第44號假扣
押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
院撤銷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因聲請人即債權人(下稱聲請人)之聲請,於
民國112年12月29日以112年度家全字第44號裁定,准許聲請
人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乙節,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裁定案卷核閱無訛。現聲請人具狀以本
案訴訟已經終結,相對人債務已清償,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
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
、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