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265號
TYDV,114,司聲,265,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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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蓮天翔
相 對 人 吳國棟(即吳國政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


吳國財(即吳國政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


吳國旗(即吳國政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


吳國忠(即吳國政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


吳泰華(即吳國政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黃小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國政意鵬企業社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500元,及自本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事件,經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1385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
被繼承人吳國政意鵬企業社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本件聲請人支出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6,500元,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
諭知,應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國政意鵬企業社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從而,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國政
意鵬企業社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
確定為6,50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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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