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681號
TYDV,114,司繼,681,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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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吳善良


被 繼承人 袁芳尾 生前最後住所:(改制前)桃園縣八德

關 係 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袁芳尾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泓年律師為被繼承人袁芳尾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袁芳尾(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93年6月
21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
園縣○○市○○路0000巷0號)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
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袁芳尾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
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
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袁芳尾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袁芳尾之父袁奕欽於民國77
年3月8日死亡,而袁奕欽遺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等56筆土地,由其子女含被繼承人、吳袁指妹等人所繼承之
,然袁奕欽之繼承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嗣被繼承人於93年
6月2日死亡,其第一至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
承,且無第四順序法定繼承人;而吳袁指妹亦後於100年3月
1日死亡,聲請人為吳袁指妹之子,今聲請人為辦理吳袁指
妹之遺產繼承事宜,因被繼承人、吳袁指妹等人所繼承自袁
奕欽之遺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而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
均已聲明拋棄繼承,致被繼承人之部分無從辦理繼承登記,
造成聲請人亦無法辦理吳袁指妹之遺產繼承事宜,是為遂行
遺產繼承事宜,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經提出相關證據為證,復經本
院調取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聲明拋
棄繼承民事卷宗閱明無訛,且查本院迄今並無受理被繼承人
之親屬會議報明已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件,則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依法自屬有據。而聲請人薦舉關係人陳泓年律師擔任
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所遺財
產狀況,及後續處理遺產繁雜程度,認關係人陳泓年律師應
足堪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綜上,本件選任關係人陳
泓年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法選任
之,並為依法為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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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