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613號
TYDV,114,司繼,613,202506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蔡椀婷
被 繼承人 呂紹槐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

關 係 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呂紹槐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鄭崇文律師為被繼承人呂紹槐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呂紹槐(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民國113年7月
3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
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
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呂紹槐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
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
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呂紹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呂紹槐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現刻由鈞院審理中,而被繼承人於聲請人就
前開損害賠償事件起訴後死亡,其第一至第三順序法定繼承
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且無第四順序法定繼承人,又其親屬
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上開訴訟無
法續行,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經提出相關證據為證,復經本
院調取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聲明拋
棄繼承民事卷宗閱明無訛,且查本院迄今並無受理被繼承人
之親屬會議報明已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件,則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依法自屬有據。而本件僅關係人鄭崇文律師具狀表達
有意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
所遺財產狀況,及後續處理遺產繁雜程度,認關係人鄭崇文
律師應足堪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綜上,本件選任關
係人鄭崇文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
法選任之,並為依法為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