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189號
TYDV,114,司繼,2189,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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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89號
聲 明 人 吳妃
吳沛涵
吳嘉近
吳鳳珠
吳卉榛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吳黃嬌之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
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6條第1項復著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吳黃嬌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中市○里區○
○路○段000巷00號,此有卷附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可憑
,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明
人等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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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