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807號
TYDV,114,司繼,1807,202506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807號
聲 請 人 賈馮秋香
馮國正
馮錦榮
馮寶美

馮寶月
上列聲明人賈馮秋香等五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馮狄松之繼承權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
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
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
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同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
6項前段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明人聲明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馮狄松於民國114年1
月31日死亡,聲明人賈馮秋香等五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為被繼承人馮狄松之法定繼承人,現均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馮狄松原有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
女)馮富根馮瀚葆、馮秋淑等三人,有二親等直系血親卑
親屬(即孫子女)馮婷婷、馮承韋、杜汶軒許詠淇等四人
,而被繼承人之子馮富根前已於96年7月12日死亡,為先於
被繼承人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應由馮婷婷、馮承
韋二人代位繼承馮富根之應繼分,另被繼承人之子馮瀚葆亦
前於103年8月29日死亡,而其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今馮秋淑
馮婷婷、馮承韋三人已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然尚
有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杜汶軒許詠淇二人迄未聲明拋棄
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等情,業經本院查明無訛。是本件被繼承
人之先順序法定繼承人尚未全部 聲明拋棄繼承,則屬次順
序之法定繼承人即聲明人賈馮秋香等五人尚未取得繼承權,
當無拋棄繼承可言。從而,本件聲明人賈馮秋香等五人之聲
明拋棄被繼承人馮狄松之繼承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