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698號
TYDV,114,司繼,1698,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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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98號
聲 明 人 許實修


鄭渝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許福興之繼承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
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
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
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
之繼承人繼承」,同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
項、同條第6項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許福興原有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
女)許維文、許嘉文、許瓊文許展浩等四人,其中許維文
有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許慈芳許良甄、許洊
禓、許恩寧等四人;而被繼承人之子許維文於102年5月7日
死亡、被繼承人於114年2月15日死亡,是被繼承人之子許維
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依上開規定,應由許慈芳許良甄
許洊禓、許恩寧等四人代位繼承許維文之應繼分。今被繼承
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許嘉文、許展浩二人,及代位繼
承人許洊禓、許恩寧二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然仍
有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許瓊文,及代位繼承人許慈芳、許
良甄二人尚未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故被繼承人直系
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尚未全部聲明拋棄繼承,則屬次親等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許實修尚未取得繼承權,當無拋棄繼承可言
。另聲明人鄭渝麗為被繼承人之子許維文之配偶,與被繼承
人為直系姻親卑親屬關係,故非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
亦無拋棄繼承可言。從而,本件聲明人二人之聲明拋棄被繼
承人之繼承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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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