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646號
TYDV,114,司繼,1646,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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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徐芳庭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徐志瑋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
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
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同法第
1138條、第1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徐志瑋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父徐鴻裕
死亡,其母陳家汝已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而聲
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姊等情,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則本件被繼
承人之母陳家汝方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而屬第三順序
法定繼承人之聲請人尚未取得繼承權,當無從以繼承人之身
分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從而,本件聲請人徐芳庭之陳報
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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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