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277號
TYDV,114,司繼,1277,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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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邱垂綸
被 繼承人 黃文祥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

關 係 人 楊正評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文祥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楊正評律師為被繼承人黃文祥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黃文祥(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100年4
月23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
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文祥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
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
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文祥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黃文祥均為桃園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而聲請人已提起分割共有
物訴訟,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又被繼承人前於民
國100年4月23日死亡,其第一至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已聲
明拋棄繼承,且無第四順序法定繼承人,又其親屬會議未於
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上開訴訟無法續行,
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經提出相關證據為證,復經本
院調取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聲明拋
棄繼承民事卷宗閱明無訛,且查本院迄今並無受理被繼承人
之親屬會議報明已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件,則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依法自屬有據。而本件陸續有律師具狀表達有意願擔
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所遺財產
狀況,及後續處理遺產繁雜程度,認關係人楊正評律師應足
堪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綜上,本件選任關係人楊正
評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法選任之
,並為依法為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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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