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298號
TYDV,114,司票,2298,202506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98號
聲 請 人 洪金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雅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