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149號
TYDV,114,司票,2149,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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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49號
聲 請 人 顏家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博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有誤,請更正
二、表明提示日。
三、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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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