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149號聲 請 人 顏家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博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有誤,請更正。 二、表明提示日。 三、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