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130號聲 請 人 陳厚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紹維、陳柏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為114年6月2日,應自提示日 之後起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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