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130號
TYDV,114,司票,2130,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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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30號
聲 請 人 陳厚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紹維陳柏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為114年6月2日,應自提示日
之後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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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