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041號
TYDV,114,司票,2041,2025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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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41號
聲 請 人 中信水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
相 對 人 達闊青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204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4年3月5日 1,800,000元 114年3月31日 TH0000000 002 114年3月5日 200,000元 114年3月31日 TH0000000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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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闊青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信水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