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865號
TYDV,114,司票,1865,2025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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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65號
抗 告 人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元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陳富俊間本票裁定事件,
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請提出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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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