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865號抗 告 人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元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陳富俊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二、請提出抗告理由。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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