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鐘于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連芯儀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750元、提出本票原本、相對人
連芯儀之最新戶籍謄本、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件台
端聲請狀記載「自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然利息起算日不
明),經本院民國114年4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