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73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許義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 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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