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64號
TYDV,114,司拍,164,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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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范姜文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艾倫、連逸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古艾倫、連逸凡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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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