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64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范姜文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艾倫、連逸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古艾倫、連逸凡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