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盧承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
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
務人為何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