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52號
TYDV,114,司拍,152,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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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林新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肇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
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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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