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4年度,33號
TYDV,114,司家聲,33,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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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慧居

相 對 人 陳彩杏
法定代理人 張原陳
張朝堂

張麗珠
相 對 人 陳永玉
陳信吉
陳縈之 住○○市○○區○○○道○段000巷00 弄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朝堂

相 對 人 陳金龍
陳原志


陳隆湶
陳永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彩杏應給付聲請人陳慧居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7
,179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永玉應給付聲請人陳慧居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
53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信吉應給付聲請人陳慧居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
53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縈之應給付聲請人陳慧居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
53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金龍應給付聲請人陳慧居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
,324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原志應給付聲請人陳慧居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
,324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隆湶應給付聲請人陳慧居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
,324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永城應給付聲請人陳慧居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
,324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所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
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審原告陳慧居與相對人即原
審被告陳彩杏陳永玉陳信吉陳金龍陳原志陳隆湶
陳永城、陳縈之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
重家繼訴字第1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
應繼分比例負擔並於113年9月4日確定在案,聲請人支出之
訴訟費用為新臺幣90,595元,但未經本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
,為此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陳慧居與相對人陳彩杏陳永玉陳信吉、陳
金龍、陳原志陳隆湶陳永城、陳縈之間請求分割遺產事
件,經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且依附表二記載
聲請人陳慧居及相對人陳永玉陳信吉、陳縈之之應繼分比
例各為20分之1,相對人陳彩杏應繼分比例為10分之3,相對
陳金龍陳原志陳隆湶陳永城則公同共有2分之1之應
繼分並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四、次查,聲請人主張已預納之裁判費為90,595元,業據聲請人
提出收據影本為憑,且核與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
卷內收據相符,本件訴訟費用既由聲請人先予墊付,聲請人
自得向相對人請求返還。而依上開確定判決,相對人陳永玉
陳信吉、陳縈之應各給付上開訴訟費用之20分之1予聲請
人,相對人陳彩杏應給付上開訴訟費用之10分之3予聲請人
,另相對人陳金龍陳原志陳隆湶陳永城依上開判決附
表二雖應共同負擔2分之1之訴訟費用,惟判決主文與附表皆



未諭知其等間之分擔比例,亦未諭知其等應連帶負擔,依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應由相對人陳金龍陳原志陳隆湶陳永城等人平均分擔此部分之訴訟費用。 是以,相對人陳永玉陳信吉、陳縈之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 用額各為4,530元(計算式:90,595  1/20 = 4,530;元以 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陳彩杏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為27, 179元(計算式:90,595  3/10 = 27,179;元以下四捨五入 );另相對人陳金龍陳原志陳隆湶陳永城應給付聲請 人訴訟費用各為11,324元(計算式:90,595  1/2  1/4= 11,324;元以下不計數),並各應加計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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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