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235號
債 權 人 徐芷瑩 住台東縣太麻里鄉太麻里○○○○○○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姿儀
債 權 人 吳姿儀
債 務 人 徐毅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 所在台中市○○區○○路00巷00號,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 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