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6329號
TYDV,114,司執,76329,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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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6329號
債 權 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住○○市○○區○○街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沈煥博  
           住○○市○○區○○街00號4樓   
債 務 人 林傳瑞  住苗栗縣○○鎮○○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苗栗縣,有債 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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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