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5167號
債 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莉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簡股
住同上
債 務 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程序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資料,核屬執行標 的不明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營業所係在台北市 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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