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8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市○○區○○路○段000號1樓
代 理 人 李宗益 住○○市○區○○路○段0號6樓
債 務 人 賴俊源 住○○市○○區○○路00巷00○0號5樓
債 務 人 黃雪琪 住○○市○○區○○街00巷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存款債權及查詢集保暨保險資 料,已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樹林區,非在本 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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