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1620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務 人 姜育駿即姜禮正
住新竹縣○○鎮○○里0鄰○○路0號(新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調相對人之勞 工投保資料、人壽保險、往來券商及開戶資料,如查有財產 ,則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標的物及其 所在地即屬不明。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 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新 埔鎮,非在本院轄區內,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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