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0945號
TYDV,114,司執,70945,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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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94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1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丁于珊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吳志明  住花蓮縣○○鄉○○○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籍於花蓮縣吉 安鄉,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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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