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78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市○○區○○路○段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許志綸
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黃威荃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陳馨繁即羿龍企業社 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陳馨繁即羿龍企業社設於「新竹縣 湖口鄉」,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式資料在卷可稽,非在本院 轄區,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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