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7895號
TYDV,114,司執,67895,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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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7895號
債 權 人 李雅萍 住○○市○鎮區○○路00巷00號10樓
債 務 人 王品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 所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 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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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