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7249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設基隆市○○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住○○市○○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施亭妤
住○○市○○路00號
債 務 人 蔡豐洲即蔡連財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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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蔡陳玉秀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等資料,現執行標的不明 ,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 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