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94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住○○市○○區○○街00號
代 理 人 陳詩宜 住○○市○○區○○路00號4樓
債 務 人 弘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
兼法定代理 楊世榮即楊進一
人 住○○市○○區○○路00巷00號6樓
債 務 人 楊家樺即楊麗鳳
住○○市○○區○○路00巷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保險及對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債權等,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設新北 市板橋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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