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6944號
TYDV,114,司執,66944,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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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94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住○○市○○區○○街00號     
代 理 人 陳詩宜  住○○市○○區○○路00號4樓   
債 務 人 弘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  
兼法定代理 楊世榮即楊進一
人          住○○市○○區○○路00巷00號6樓 
債 務 人 楊家樺即楊麗鳳
           住○○市○○區○○路00巷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保險及對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債權等,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設新北 市板橋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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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