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5048號
TYDV,114,司執,65048,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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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04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維新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雅慧  住○○市○○區○○路00巷0號7樓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 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 利。次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 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 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此觀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1、2項,第67條及第73條之規定 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115號債 權憑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97號支付命 令所換發)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 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查債務人業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9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 更生方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9 號裁定認可在案。查系爭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既係成立於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即屬更生債權,依上開規定,債權 人本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更生方案對其亦有效力,故債 權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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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