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4286號
TYDV,114,司執,64286,202506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42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壯勇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劉淵逢  住○○市○○區○○○路000巷0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復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 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雖提出前次執行之繼 續執行記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7727號 所核發),惟上開記載未載明該次聲請執行金額及繳納執行 費數額,故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 內繳納依本次聲請執行金額計算之執行費新臺幣400元,或 提出已繳納執行費之證明文件,並於同年月28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程序,自應予以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