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1197號
TYDV,114,司執,61197,202506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197號
債 權 人 黃湘涵  住○○市○○區○○路000號5樓   
債 務 人 辛德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 、集保、壽險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雲林縣,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