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7191號
債 權 人 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 住同上
債 務 人 徐金暉即艾傑歐工作室
住○○市○○區○○街00號1樓
居同上區復華街12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金暉即艾傑歐工作室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居同上街1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居同上區復華街12號」。
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 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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