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6848號
TYDV,114,司執,46848,202506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84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銀童(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 已於112年12月16日死亡,此有卷附債務人除戶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 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