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4060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張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 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 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 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 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其他方法如扣薪、分期付款 、展期延還款等執行方法可供選用,且又能達到清償債務之 目的時,應採取對債務人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為債務清償手 段。倘若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 務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 段,即屬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蓋強制執行係債權人聲請執 行法院運用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其債務,藉以實現債權 之程序,具有公法性質,其主體具有多重關係之特殊性,涉 及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等,非單純為債務人與國家 之關係,因而強制執行實已涉及基本權之衝突,其執行界限 須以比例原則內涵為範界依據,在個案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之 審查時,須衡量當事人間所追求之利益與所受附屬損害等因 素,具體審酌其間之利益與損害是否明顯失衡,以平衡當事 人間之利益及公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59 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14年度促字第1510號確定支付命令判決 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然查:
㈠按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強制執行需兼顧當事人及 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並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亦不能使債務人因強制執行程序而受有更不利益之情,此為 強制執行法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後,執行法院所應遵循 之原則。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不應僅以債權人之利益為最 初與最終之考量,否則將產生不計代價的為債權人執行強制 執行程序,以致造成債務人財產可能為不合理之賤價拍賣等 ,於經濟不景氣時,將造成債務人之重大損害,而債權人亦 未必獲利,對社會經濟有不良之影響。
㈡本件執行債權僅有新臺幣(下同)72,949元及自民國107年12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依內政部不 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與系爭不動產同 街二年內房屋平均每坪成交金額為209,800元,雖上開資料 雖非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格,惟不動產價格本有區域性,而 系爭不動產與上開建物位於同一街,依區域行情推估,債務 人所有系爭不動產至少有1,617,287元(76.45平方公尺×0.30 25×1/3×209,800=1,617,287)之價值,與聲請人之債權金額 顯不成比例。又聲請人聲請執行系爭不動產,將支出測量費 、差旅費及鑑定費等諸多程序費用,相較本件執行之債權數 額,如此大費周章僅為實現還不足10萬元(本金加利息)之利 益,輕重顯有失衡;又首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即為「 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務人所擁 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段」。 ㈢衡情債務人實有其他更適於執行之標的可供選擇,諸如債權 人另可聲請執行債務人設於金融機構之存款、薪資、股票或 住所非生活必需物品之動產等,且債權人已在新北地院114 年度司執字第0000000號取得債務人對第三人泰和廣告有限 公司之薪資移轉債權,亦即系爭不動產並非債務人唯一之財 產,債權人竟捨前揭動產而不為,而選擇對債務人侵害最大 之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且債權人於本件債權之行使,自 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之損失甚大(喪失作為居住使用之 不動產),是本件聲請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顯然與前開所舉之例完全相同,甚有過之,當有違背強制 執行法第1條第2項所揭露之公平合理原則。準此,聲請人就 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附表:
114年司執字114060號 財產所有人:張文成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八德區 中華 1064 4373.43 30000分之74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6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5樓 住家用、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五層: 76.45 合計: 76.45 陽台7.88 3分之1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935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