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47號
TYDV,114,司催,147,202506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簡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