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012號
TYDV,114,司促,8012,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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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12號
債 權 人 陳鼎鈞
非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柔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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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