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870號
TYDV,114,司促,7870,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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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7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盧培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參仟肆佰肆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
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
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參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二月二十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
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
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零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
月十二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
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
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
以連續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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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