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868號
TYDV,114,司促,7868,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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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6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陳宇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貳仟參佰貳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二月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
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
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
,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貳佰伍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二月十四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
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
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
取,以連續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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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