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97號
債 權 人 光合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勛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志勤、鍾欣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
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三、提出社區規約。
四、提出債務人蘇志勤、鍾欣錞所有坐落桃園市○○區○○路00
0巷00號10樓建物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
五、提出債務人蘇志勤、鍾欣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與當事
人無關者,得省略)。
六、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已合法送達之釋明文件(如係由管
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已由債務人簽收之釋明證據
,以釋明催收之通知已到達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