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225號
TYDV,114,司促,7225,202506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225號
債 權 人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1/1頁


參考資料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