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225號債 權 人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