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222號
TYDV,114,司促,7222,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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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222號
債 權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白安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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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