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073號
TYDV,114,司促,7073,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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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73號
債 權 人 黃教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前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票號AA0000000之支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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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