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073號債 權 人 黃教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前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票號AA0000000之支票原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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