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70號
債 權 人 臺北樂高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順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桃園市○○區○○○路00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
二、債務人莊順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社區住戶規約。
四、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已合法送達之釋明文件(如係由管
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已由債務人簽收之釋明證據
,以釋明催收之通知已到達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