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028號
TYDV,114,司促,7028,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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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28號
債 權 人 溫舜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温陳梅芳(即温俊智之繼承人)、温柏銓(即
温俊智之繼承人)、温柏淞(即温俊智之繼承人)、温珮甄(即温俊
智之繼承人)、温柏安(即温俊智之繼承人)、温夏伶(即温俊智之
繼承人)、温俊雄、温昶烈、蕭煜蓁(原名:温瑜瑄、蕭瑜瑄)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向被繼承人溫俊智、溫俊斌死亡時戶籍地
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
果陳報本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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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