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32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HAJAL DEMALYN SETIT 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HAJAL DEMA
LYN SETIT 之工作址、居留地於台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淡水
區,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
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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