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849號
TYDV,114,司促,4849,2025060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49號
債 權 人 中央貴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賓全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閻光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權人管
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提出債務人閻光華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有無居住於
區分所有建物地址,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7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1/1頁


參考資料